2.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:
(1)项目承担单位为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(不含建筑业)的企业,诚信经营,依法纳税,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、经营异常名录,近三年在专项审计、绩效评价、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。
(2)项目应于近年内开始实施,已完成并取得成效。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内。
(3)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(含配套软件,不含税)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;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。
(4)项目应围绕重点领域及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、5个未来产业开展建设,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。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创新成果原则上不少于3件,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单个项目创新成果原则上不少于2件。
(5)项目及相关研发仪器设备(含配套软件)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。
(6)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。